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住蚌埠市**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重婚罪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
2013年7月,黄某乙因债务问题,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3个月。抵押物为黄某乙位于**小学附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约0.654亩,双方约定到期如未还清欠款,该土地使用权归黄某甲所有,到期后黄某乙未能如约还清款项。黄某甲多次联系黄某乙及其妻子陆某某,黄某乙夫妇偿还部分款项。2015年上半年黄某甲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在黄某乙抵押给其的土地上备料并建房,建房初期黄某乙母亲宋某某前往阻止施工并报警,2015年9月30日固镇县国土资源监管大队认定此处建筑工程属违法用地并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及其妻子或母亲多次到黄某乙住处或其妻子陆某某店、辱骂或纠缠、骚扰,阻止顾客进店购物,城管派出所出警7次,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家人拒不改正。2015年11月23日黄某乙及其家人向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甲恢复土地原状被固镇县人民法院驳回后,黄某乙及其家人不服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犯罪为由撤销固镇县人民(2015)固民一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宋某某、黄某乙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多次对此在固镇县新马桥镇政府进行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之后黄某甲未经同意强行建成4间2层房屋,2间用于自己居住,另两间以17.7万的价格出售。2019年6月3日经固镇县新马桥人民政府确认,该地使用权属宋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所有。
2.敲诈勒索
2011年至2013年间,代某某、张某某在不知道是黄某甲、赵某某、黄某己等人生产经营的鱼塘内分别捕获少量鱼虾,被被告人黄某己等人抓获后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并非法扣押被害人所驾驶的2辆摩托车。后代某某、张某某分别找人向黄某甲等人说情,在他人的劝说下,代某某、张某某被迫分别给被告人黄某甲等人10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强行所建房屋照片等物证;
2.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庚、赵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乙、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本案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债务纠纷,为谋取不法利益,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对他人实施辱骂、滋扰、纠缠等行为,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经营,经公安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多次批评制止,拒不改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雪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