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广场**楼上**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将渝AZ****越野车停在云阳县人和街道双江大桥头下的公路边上,容留陈某某、黄某乙在该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一次;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又将该车停在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五一技校旁公路边上,容留陈某某、黄某乙、熊某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一次。经提取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熊某某尿液进行检测,其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黄某甲协助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捕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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