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19〕220号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村委会**村的虾垉屋容留曾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村委会**村的虾垉屋容留曾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村委会**村的虾垉屋容留曾某某、黄某丙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20日晚上23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委会**村的虾垉屋容留曾某某、黄某丙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21日上午9时,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吸毒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村委会**村的虾垉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黄某丁、黄某丙、曾某某的证言;
3. 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4. 检查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5.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物证照片制作说明;
6. 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电话通信记录、说明;
7.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9. 户籍资料及前科证明;
10. 认罪认罚具结书;
1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