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镇**组**号,住邵某市**镇**组**号。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5年11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于2020年11月25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所开的邵某市内容留申某某、“小米”(未查实身份)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其所开的邵某市房间内容留黄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在其所开的邵某市内容留申某某、黄某乙、“小米”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结账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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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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