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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大嘴”),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资兴市市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家住资兴市唐洞街道**路**局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资兴市新区“**客栈”开了一间210号房,并在该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郭某某、黄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在资兴市“**客栈”210号房间内,一起吸食了毒品。

2、2019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资兴市“**客栈”210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黄某乙吸食了毒品。

3、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资兴市“**客栈”210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郭某某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开房记录、尿检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李某某、郭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红珍

                              2020年2月11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2.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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