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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卢某、周某某、邓某某、黄某乙在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其自家中吸食毒品“冰毒”,至同日20时许,该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到0.06克毒品可疑物。经现场尿样检测,黄某甲、卢某等5人的甲基安非他明项目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检验,从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可疑物一小包、自制吸毒工具一个,附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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