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7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凌某甲、凌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本市**镇**工业区**厂员工宿舍**房的住处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容留黄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约3次,容留凌某甲吸食毒品海洛因约2次,容留凌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约2次。2019年11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3月2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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