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街**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20日2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公租房2组团**栋**号的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
2.2020年6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该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汤某某、朱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3.2020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该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王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4.2020年7月4日2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该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5.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该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徐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6.2020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该租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混合物,随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捉获。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刘某某、汤某某、徐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波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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