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现租住地融水县**镇**路**号**楼出租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容留黄某丙、某某丙在其租住的位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号房间内使用“炉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经调查,被告人黄某甲自2020年3月6日租该房间以来,曾于2020年4月初、4月26、27日、28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丙、某某丙等人吸食毒品。
2020年5月9日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民警在被告人黄锦坤租住房间查获的吸毒工具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2、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验尿结果辨认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证人黄某丙、某某丙、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结论及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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