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镇**村**,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甲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毒工具,在其位于蕉岭县**镇**村**的住家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徐某某、吴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其中容留黄某乙吸食1次 ,容留徐某某吸食2次,容留吴某某吸食3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黄某甲在其住家容留黄某乙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黄某甲在其住家容留徐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黄某甲在其住家容留徐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黄某甲在其住家容留吴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2月底的一天傍晚,黄某甲在其住家容留吴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黄某甲在其住家容留吴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吸毒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管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爱岭
检察官助理:钟利清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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