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赤壁市**大道市**楼。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容留龚某某、陈某某、黄某乙在自己舅哥宋某某位于赤壁市**小学对面商品房**楼**室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毛发生物样本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宋某某、黄某乙、陈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相片;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汉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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