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1990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1992年6月6日刑满释放;1994年7月7日因犯流氓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居住的位于连州市**镇**路**按摩店**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出租屋内二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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