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洪雅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镇**街**号附**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3月20日、21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聊天的方式,以帮人套现“京东白条”为由,以收取手续费、购买“沃尔玛”购物卡、充值话费、购买华为“荣耀”V30型手机的方式,骗取居住在成都市温江区被害人严某某信任,严某某在温江区通过“京东白条”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6743.95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一酒店-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7000元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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