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广西藤县**镇**路**号**楼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莫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时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随后,公安民警将黄某甲、黄某乙、莫某某、李某某现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小包(分别净重1.38克、0.28克)、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只、吸管2根。经鉴定,在查获的2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查获的矿泉水瓶中的透明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19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去到**镇**村卫生室门口处,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生卫生室门前的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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