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仙游县**镇**管委会临时工,户籍所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7时许,仙游县公安局钟山派出所民警江某某带着辅警黄某乙出警到仙游县**镇**路**号房屋内处理黄某丙、黄某丁夫妇家庭纠纷。到达报警点后,民警江某某等2人将报警人黄某丁等2人带到二楼楼梯拐弯处询问相关情况,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戊(已不捕)等人紧跟后面,黄某戊上前伸手向民警江某某要求该警情系家庭内纠纷可自行调解,被民警江某某挡了并拉了上衣袖后并无反抗,被告人黄某甲见状,就上前用左手锁住民警江某某脖子并用力往前推搡,致民警江某某脖子有划痕。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江某某委托部位左颈部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黄某戊、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出警受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检察员:王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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