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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8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镇**村**组**号。2001年10月1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5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3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喝酒后以其儿子黄某丁上个学期在麻某县小红帽幼儿园被同学满撞到眉毛为由,到满某甲的父亲满某乙开的宏达汽修店找满某甲和其母亲龚某某的麻烦,但因当时龚某某不在店上,黄某甲便与满某乙因言语不和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隔壁饭店老板杨某甲随即报警,接警后,民警邓某某带领辅警舒某某、戴某某、李某某赶到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黄某甲仍准备殴打满某乙,邓某某见状欲控制黄某甲,但黄某甲强烈反抗,并对邓某某拳打脚踢及抓伤邓某某的脖子,后在赶来增援的民警帮助下,才将黄某甲带上警车离开现场。经麻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关于黄某甲妨害公务一案办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截图等;

2、证人满某乙、龚某某、傅某某、黄某乙、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黄某丙、舒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麻某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本案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借酒滋事,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首、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成、陈世成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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