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7********,汉族,中专文化蓝塘卫生院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院**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1时许,紫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带班副所长李**与值班民警出警在辖区内展开巡查。至1时50分许,李**在**院附近发现一民房是报警所称之处,遂上前敲该民房门以调查警情。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和其父打开门出来,李**又再次表明其警察身份并询问警情。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趁人不备用手猛打民警李**头部左侧,并大声辱骂,直到被劝阻和严厉警告后才罢手,结果导致被害人李**的左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与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勇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