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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4月12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江口派出所进行现场调解处理;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2日经莆田市公安局江口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 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9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先后于1993年12月30日、2009年11月27日成立**(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依托公司管理组织架构,由同案人林某甲(已起诉)出任**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自己幕后实际操纵二个公司经营活动,以“效忠、服从”为宗旨,利用宗族势力,雇佣、笼络、控制宗族成员、公司员工和社会人员,在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内及附近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以自己为组织者、领导者,同案人林某甲等人为重要组织成员,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林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马某甲、杨某某、李某甲、林某丙、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林某丁、殴某某(均已判刑)、黄某戊、李某乙(均已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内及附近地区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该地区群众造成极大心理威吓,严重侵害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6年11月27日14时许,因被害人林某戊无法主持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小区生活供水无法解决,部分业主欲自行开闸供水系统恢复供水,与同案人黄某乙纠集的宗族成员及社会人员发生冲突,业主报警,出警民警发现被纠集者马某乙手持镀锌管与业主争吵,决定将马某乙带往***派出所调查,遭到同案人黄某丁、黄某己、黄某戊纠集的宗族成员及社会人员起哄阻拦,同案人黄某己欲强行拔下警车钥匙,阻止警车离开现场,同案人李某丙、黄某戊先后企图从警车上强行劫走马某乙;同时,同案人黄某丁、林某甲逐级向同案人黄某乙报告事态情况,在场的同案人黄某丙主张关闭游泳池附近大门,阻止警车离开。同案人黄某乙、林某甲便逐级下令同案人欧某某关闭游泳池附近的大门,同案人黄某丁派人协助。其间,被告人黄某甲一边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一边煽动谎称公安民警打人,同案人黄某庚受此煽动不断拍打警车玻璃,言语威胁公安民警;同案人李某丙手持橡胶棍扬言打砸警车;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黄某庚、李某丙、黄某戊等人抬起警车摇晃,公安民警最终被迫释放马某乙,事态才平息。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辛、黄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三)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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