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区**号,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家园**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朋友黄某乙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村**酒吧内与黄某丙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在双方离开酒吧时黄某甲与黄某丙等人在酒吧停车场再次发生争吵和推搡,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南岭派出所民警宋某某接警后带同队员丘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队员丘某某见被告人黄某甲殴打他人时便上前制止,黄某甲便一拳打到丘某某的左脸部(经鉴定未见损伤),随后黄某甲被民警和队员控制后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以及截图、工作证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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