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现居住于惠东县**居委**路**巷**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其妻子黄某乙在其位于惠东县大岭居委社背二路**小区**楼的家中发生争执并殴打黄某乙,后黄某乙报警要求民警到场处理。惠东县公安局大岭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出警,出警民警口头传唤黄某甲到派出所接受处理,黄某甲拒不配合。接着,黄某甲从其家中厨房拿出两把刀在出警民警面前挥舞,威胁出警民警让其离开现场。黄某甲携带该两把刀到达其小区一楼后欲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遭到出警民警的阻拦后,其再次拿出该两把刀在出警民警面前挥舞,威胁出警民警让其离开,并用脚踹出警民警,在其驾驶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出警民警强制制服,并缴获刀两把,在此过程中导致出警民警曾某某、周某某受伤。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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