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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屎狗”,男性,1967年****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7********,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村委会**村村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午餐饮酒后来到其村小组门楼处,看到正在门楼值守的党员黄某乙(新冠疫情期间村委委派的党员值守村路口)后,对黄某乙进行辱骂并追打黄某乙,在追打黄某乙的过程中,黄某甲不慎自己摔倒在地上致使头部受伤,之后黄某乙报警求助,分宜县公安局操场派出所接警后,由该所教导员陈某某带领协警黄某丙前往现场处理,民警到现场后,告知被告人黄某甲要冷静且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黄某甲在现场不仅不配合调查,还对民警陈某某及协警黄某丙进行辱骂,在民警陈某某及协警黄某丙等人将黄某甲送去医院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还用手对协警黄某丙的腰部、脸部进行殴打,造成黄某丙脸部红肿,因伤势较轻未做出伤势鉴定。

2020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丁、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

检察官助理:廖玉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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