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屎狗”,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7********,汉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住分宜县**乡**村委会**村村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午餐饮酒后来到其村小组门楼处,看到正在门楼值守的党员黄某乙(新冠疫情期间村委委派的党员值守村路口)后,对黄某乙进行辱骂并追打黄某乙,在追打黄某乙的过程中,黄某甲不慎自己摔倒在地上致使头部受伤,之后黄某乙报警求助,分宜县公安局操场派出所接警后,由该所教导员陈某某带领协警黄某丙前往现场处理,民警到现场后,告知被告人黄某甲要冷静且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黄某甲在现场不仅不配合调查,还对民警陈某某及协警黄某丙进行辱骂,在民警陈某某及协警黄某丙等人将黄某甲送去医院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还用手对协警黄某丙的腰部、脸部进行殴打,造成黄某丙脸部红肿,因伤势较轻未做出伤势鉴定。
2020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丁、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
检察官助理:廖玉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换押证,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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