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1********,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8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接受其微信好友“白某某”(微信号baize_8**)之托找他人办理或租借银行卡供“白某某”使用,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从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及支付U盾后邮寄给“白某某”,从“白某某”处收受好处费,并承诺支付给持卡人每张卡每个月300元租金。2019年8月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他人银行卡9张,包括户名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长沙银行卡1张,户名曾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户名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及户名黄某乙、胡某某、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各1张。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3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牌手机1台,银行卡17张,电子密码器2个等物证;
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卡开户信息及流水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9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某甲具有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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