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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失火罪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五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6日、2020年9月15日分别被古田县公安局与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相关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古田县**镇**村“**”山场下方油茶地干活期间,用自身随带的打火机点燃聚拢成堆的杂草,不慎引发该山场森林火灾。

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古田县**镇**村“**”山场森林失火案失火山场坐落于**镇**村《林业基本图》的**大班**小班,**大班**小班,**大班**小班,**大班**小班,**大班**小班,**大班**小班,案发现场火灾过火面积为723.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37.2亩,荒山300亩,非林地面积85.9亩;火灾山场受害林地立木总蓄积量为1097.0128立方米。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6名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古田县公安局调取收集到案的气象资料证明、山场林权证明、谅解协议书、林业生产验收单、工作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郑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余某丁、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昌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9********  1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和重申执行福建省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第二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四公顷(210亩)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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