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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失火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奉节县**镇**村**组(小地名“**”)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内燃烧杂草时,将旁边的集体林地引燃,造成火灾。经重庆市根荣林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52.3亩,成灾面积52.3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42.9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5.3亩,疏林地面积4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0.1亩。

2020年4月15日下午,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奉节县**镇**村**组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火灾现场调查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检察官助理:黄鹏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奉节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73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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