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Z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和平县**镇**栋**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黄某甲在**镇**村委会**号家门口燃放烟花(俗称“火枝”),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火被烧山林过火有林面积4.19公顷(折62.61亩),被烧山林树种为杉树、松树,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一般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书、归案情况、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黄某乙、黄某丙、吴某某、黄某丁证言;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19公顷(折62.61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亮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和平县**镇**栋**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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