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金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在金平县大寨乡渡口村委会芭蕉林老寨寨子脚自家地里种植树菠萝,于2019年11月14日请挖机师傅金某某到地里挖杂草平整地块。同月,黄某甲又到蛮耗镇以每天100元人民币的工钱请了一个小名叫“阿金”的苗族工人到地里清理挖出来的杂草。2019年11月27日,黄某甲让工人“阿金”和挖机师傅金某某一起将地里的杂草撸到地里靠近水沟的一侧,并在距离荒山林地一侧形成了一条宽约2至3米的隔离带,当日13时左右,黄某甲让工人“阿金”在撸好的杂草一侧点火,自己在杂草的另一侧守着,防止引发山火。由于当天天气晴朗,火烧到13时30分左右突然刮起大风,大风将燃烧着的杂草吹到了旁边的荒地上,把荒地内的杂草引燃后往山上烧去,黄某甲看见后进行及时扑救并打电话到渡口村委会进行求助。由于火势太大,黄某甲不能及时扑灭,最后引发了森林火灾,山火到当天下午19时扑灭。
经金平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此次失火过火总面积为10.69公顷(160.35亩),其中:竹林地5.8公顷(87亩),树种为竹子;未成林造林地0.76公顷(11.4亩),树种为芒果树;无立木林地2.16公顷(32.4亩),耕地1.97公顷(29.55亩)。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经侦查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罗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王某某、邓才兴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达10.6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金国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8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2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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