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村**组,住**,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自留土里的点火烧茅草,不料茅草被风吹起,烧到附近的山上,被告人黄某甲就赶紧过去扑火,由于晴天风大没有不灭,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78.8亩(其中灌木林地652.3亩,有林地10.5亩,荒山11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照片及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78.8亩(其中灌木林地652.3亩,有林地10.5亩,荒山11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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