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7********,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将自家位于那坡县那赖村那江一组预留安置地皮41号以400000元人民币出售给隆某某,双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该协议甲方为黄某甲,乙方为隆某某,黄某甲向隆某某提供该块地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7年11月1日, 在隆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又将该地皮以420000元人民币出售给莫某某,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黄某甲将从网上购买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给莫某某;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又将该地皮以438000元人民币出售给黄某乙,黄某乙实际支付408000元人民币给黄某甲,双方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永久转让协议”,黄某甲将从网上购买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给黄某乙。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隆某某、罗某某、凌某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82800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明学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案件原卷二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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