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现住云某某**镇**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262.71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某某**镇**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路段,其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路侧设置的护栏发生轻微擦碰,造成鄂K****6号小型普通客车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