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8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覃某某**镇**村路段,与样某某驾驶的桂R****2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黄某甲抽血进行检验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16.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样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与样某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住贵港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87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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