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某区,现住重庆市武某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在武某城区世纪五龙城“**”餐馆饮酒。当晚21时许,黄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为渝GJ****轻型栏板货车,搭载黄某乙从武某城区廊桥水岸小区附近沿乌江三桥往沧沟乡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三桥附近龙湖路“李天星修理厂”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黄某甲到武某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鉴定,黄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酌定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娅琴

检察官助理:冷雪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832525****)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