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邳州市**区**街**区**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苏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索家村西区17号段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黄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2.1mg /100 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1.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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