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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BM****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港利村出发,行驶至**村**号房门口时,撞向被害人郭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闽BJ****小型轿车,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郭某某报警,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同日23时30分,被告人黄某甲又驾驶闽BM****小型轿车途经荔港大道高速交警附近时,撞向路边的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黄某甲在距事故现场50米处的绿化带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安对其调查讯问时冒用了胞弟黄某乙的身份信息,后于2020年3月1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坦白该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13.89mg/100m1,系醉酒驾车。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分别与被害人郭某某、莆田市路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郭某某人民币3479元,赔偿莆田市路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调解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张;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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