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古田县**乡**村**号,住屏南县**镇**小区**号楼**室。因二次酒驾(2018年4月24日因酒驾被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于同年11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子黄某乙,途经屏南县古峰镇酒曲厂路口路段与王某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某甲及黄某乙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经对黄某甲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甲送至屏南县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3.75mg/100ml。
经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王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电话联系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核查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高翔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屏南县**镇**小区**号楼**室,电话号码:1585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1页,证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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