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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省地质测绘院**院工程师,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宿舍**座**室,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房**幢**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小型客车从南平市建阳区万达广场往赤岸统建房方向行驶,途经建安大街与赤岸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黄某乙驾驶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乙报警,黄某甲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黄某甲送往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甲赔偿黄某乙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黄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游嗣强

检察官助理  李繁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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