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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古某某**镇**社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3月9日被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古某某公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何某某、黄某乙等四人在古某某**镇**村黄某乙家中吃饭,期间,黄某甲喝了一瓶哈尔滨啤酒和一杯米酒,后便搭乘何某某的汽车回到古某某城家中。20时许,黄某甲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行驶至古某某一中后门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杨某某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9.1263mg/100ml。经湖南省古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的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田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古某某**镇**。联系电话1357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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