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公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鄂FG****小型普通客车,从保康县**镇**村往**街方向行驶,行至**镇**街**超市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23.39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李某某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79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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