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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崖城坡洋田往崖城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崖州区拱北村十字路口处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无牌盘式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某甲一人受伤和二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甲血液内乙醇浓度为243mg/100ml;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案报告、人口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且二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方  行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于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联系方式1838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黄某乙,联系方式183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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