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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37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道**号,系浙江省海盐县**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S29****号小型轿车沿海宁市湖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湖海路海昌街道光耀村光耀桥北堍地方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华正驾停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崔某甲轻伤、被害人崔某乙华轻微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让杨某某驾车送回海盐横港,途经事故事故现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后,执勤民警带被告人黄某甲至海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的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崔某甲、崔某乙华、文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记录、视频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造成1人轻伤、1人轻微伤后果,且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法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6*******。

2.电子卷宗、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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