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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幢**房,现住澄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与朋友陈某甲在澄海区凤翔街道信东路一大排挡饮酒。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粤DYT****号牌小型轿车准备到澄海区文祠路丰裕园,途经凤翔街道凤新二路信东路段时,与由陈某乙驾驶的粤D9Q***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随后陈某乙报警,民警赶往现场查处,将被告人黄某甲带至澄海华侨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扣押清单;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林

检察官助理:郑奕洁

                                  2020年5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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