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GHM****的普通轻型货车行驶至廉江市**镇**村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甲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