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77********,壮族,中专文化,天等县**矿山**,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2时10分,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桂F****9号小型汽车在广昆高速公路出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丽
检察官助理:黄丽秋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方式1373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