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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17日2l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J****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470线由横州往校椅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470线46KM+50M路段,由于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所驾车辆碰撞中同向在前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桂A****学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黄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甲的血液检材中榆出乙醇,含量为14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黄某甲和桂A****学小型轿车车主某某某已就事故损失达成赔偿协议,黄某甲取得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2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某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卓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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