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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10231988********,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住平果县**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桂L****9小型普通客车在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二中广场路段追尾碰撞鲍某甲驾驶并搭载鲍某乙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鲍某甲、鲍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到平果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鲍某甲、鲍某乙无责任。经平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鲍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黄某甲的静脉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7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支付被害人医药费共计1140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甲、鲍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支付被害人医药费,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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