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甲(乳名**),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2********,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镇**东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镇工业园区路向东500M处时,见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在依法检查车辆,遂驾车加速闯卡逃跑,当车行至**国道**KM处时,因车辆故障停靠在路边,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三大队民警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黄某甲拒不配合,三大队民警随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0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予从重处罚;另黄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东自建房,联系电话1525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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