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粤E89****小型汽车,沿***线自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往**方向行驶,行至**镇**大道**市场路段与步行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黄某乙(13周岁)发生碰撞,黄某乙多处骨折被送院治疗,黄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3mg/100ml;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案发后,黄某甲赔偿黄某乙人民币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婷
2019年6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镇**村**号,联系电话150116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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