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0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酒后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撤案处理。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往灵溪镇建兴西路方向行驶。当日19时50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号前路段,被告人黄某甲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浙江打防控平台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测验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某某及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哨
检察官助理:吴贝贝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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