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D*****号三轮摩托车,在平川区**小区行驶过程中与董某某驾驶的甘D*****号小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现场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经平川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证人黄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具有酒精浓度超过200mg/100ml、无驾驶资格驾车上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黄某甲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明
2021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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