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黄祖忠,男性,1985年**月**日1985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5********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湛江市赤坎区**道**号**房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公园一号6A2903房。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1时21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饮酒后驾驶粤G1****粤G1粤G1****E713号牌小型汽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由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当经过人民大道龙潮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民警当场抓获,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不配合民警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为了进一步查清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的血液酒精含量,民警将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5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黄某乙黄某新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某黄祖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 奚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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