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15221977********,驾驶证号码为4415221977********,准驾车型为C1E,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梅观高速**花园**区**栋**房,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2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时03分许,龙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龙岗区坂田和磡村物业服务中心,有一辆车牌为粤YVR****的小车停在路中间,司机离开现场,怀疑司机喝了酒。接到警情后,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置中发现粤YVR****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被告人黄某甲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行驶监测点卡口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黄某乙联系电话为186********;
2. 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两张(附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